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志伟,阮晓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305民初43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晓珍: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05民初4353号],原告黄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阮晓珍向原告黄志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自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