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国军,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福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福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汪国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2021年12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