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泽州县泽康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宁01民初783号,(2021)宁01执恢220号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泽州县泽康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恢2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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