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赫凤阳,陈超, 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43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赫凤阳与被告陈超、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赫凤阳工程款37230.2元,支付至2021年7月9日的违约金2223.32元,以上合计39453.52;二、被告陈超还应当以372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赫凤阳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赫凤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超负担453元,由原告赫凤阳自行负担6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