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永强,葛鹏良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葛鹏良: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人工资17650元,利息1853元(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21个月,17650+0.06/12某21-1853),以上共计195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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