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金雪, 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03民初27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金雪:本院受理的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诉被告黄金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103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金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人民币126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6日算至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负担85元,被告黄金雪负担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金雪负担(暂由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垫付,原告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沙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