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玉春,连玉珠,张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玉珠、张华:本院受理原告丁玉春与被告连玉珠、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