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学宇,佟玉鑫,佟玉强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佟玉鑫:本院受理王学宇诉你及佟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学宇诉称要求你们赔偿王学宇经济损失总计11608.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017.9元,护理费890.4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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