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淑云,李琳,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6民初257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淑云、李琳: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原名称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淑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950000元、期内未还利息1137.85元及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罚息352486.71元、复利423.94元,以及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以实际剩余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且期内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二、被告王淑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11766.98元、公告费520元;三、被告王淑云如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就被告李琳名下位于长治路139号12幢1单元1层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S20120003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利范围之外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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