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申何龙, 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远海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5民初21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1654464.84元、收益1713124.1元、焦炭亏损金额为488724元、卸车费3685.75元。二、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以1165446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申何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山西远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1654464.8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788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远海贸易有限公司、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申何龙共同负担。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21)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关于利息的认定,改判为:被上诉人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以1165446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收益,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与原审判决的差额为13534251.52元;2、依法撤销(2021)晋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中第五项关于被上诉人山西远海贸易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责任的认定,改判为:被上诉人山西远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款项包括:货款11654464.84元、收益1713124.1元、焦炭亏损金额488724元、卸车费3685.75元及以1165446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收益。)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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