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兴莲,李东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东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兴莲诉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鉴定检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决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鉴定室选择专业机构对吴兴莲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我院将依职权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