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国妮,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30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国妮: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8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1、被告韩国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650元,罚息12605.89元,共计46255.89元。2、被告韩国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罚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00000‰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韩国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55.34元。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被告韩国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