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德军,江玉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13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玉辉: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军与被告江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晋0824民初13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德军借款本金20000及相应利息(10000元,从2014年1月2日到2021年5月12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为止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0000元,从2015年6月24日到2021年5月12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为止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