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鹏飞,王静波, 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24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鹏飞、王静波:本院受理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晋0824民初24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2833元,并承担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秦益民、人民陪审员曹国生、人民陪审员杨振宽)。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