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真兰,张静,第三人-王永祥公司王新安, 山西鑫澳翔铝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3458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新安:本院爱理原告闫真兰、张静与被告被告山西鑫澳翔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空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