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卫杰,刘建球, 夏县瑶峰镇御足阁足疗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8民初7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球、夏县瑶峰镇御足阁足疗店:本院受理原告杨卫杰与被告刘建球、夏县瑶峰镇御足阁足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828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建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卫杰空调余款22000元;2.驳回原告杨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