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大军,谢耿燕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人民法院
内容
谢耿燕:本院受理原告闫大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立案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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