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兵, 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3民初13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晋07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989.42元、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5605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顺延利息(以贷款本金27989.4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