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永亮,梁静,杨子怡,杨子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1023民初101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静:本院受理原告杨永亮与被告梁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02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永亮与被告梁静离婚;二、婚生子女杨子怡、杨子鑫均随原告杨永亮共同生活,被告梁静自2021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给付杨子怡、杨子鑫抚养费各7,200元,至杨子怡、杨子鑫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永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