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燕明,苗唤兰,刘继明,张娟, 吕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晋1102民初1223号,(2020)晋11民终18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燕明、苗唤兰、刘继明、张娟:本院受理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燕明、苗唤兰、刘继明、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本院(2019)晋1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11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