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武平,曹由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由之(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龙湖镇竺由村曹家边组7号1户): 本院受理原告翁武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7日9时在本院高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