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燕,郜鸿峰,李建华,赵王会,王香平,王腊梅, 沁水博爱心脑血管病医院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晋0521执异28号,(2021)晋0521民初30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香平、王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燕诉沁水博爱心脑血管病医院(普通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2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郜鸿峰、李建华、赵王会、王香平、王腊梅为(2021)晋0521民初3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郜鸿峰、李建华、赵王会、王香平、王腊梅在(2021)晋0521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沁水博爱心脑血管病医院(普通合伙)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刘晓燕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