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旭东,李阳阳,段竹锋,田媚媚,第三人-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西汇鑫园住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晋0502民初35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竹锋:原告许旭东、李阳阳诉你、田媚媚以及第三人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西汇鑫园住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晋05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竹锋、田媚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旭东代偿款28368.8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段竹锋、田媚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阳阳代偿款2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旭东、李阳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段竹锋、田媚媚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