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奇,马卫星,张洪威,侯计辉,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30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奇、马卫星、张洪威: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原名称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计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6229.8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罚息49090.94元,以及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二、被告侯计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