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向平,王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521民初79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平诉你买卖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2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向平货款25765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