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各被告连带支付401万元)、应诉通知书、答辩状用纸、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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