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勇刚, 安徽海达门控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虹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虹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勇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达门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虹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天)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