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舟山市一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汇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俊安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4202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一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汇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一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6587878.03元。二、被告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俊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汇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