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晶,金品,何明杰,魏涛,薛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晶与被告何明杰、魏涛、薛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金品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告金晶与被告何明杰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A20140924005);二、判令被告何明杰将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2号楼2单元203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金晶名下;三、判令被告魏涛、薛丹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