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师学,储梅娟,周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皖0722民初351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储梅娟:本院受理原告许师学诉你、周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72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强赔偿原告许师学各项损失12030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应给付原告许师学110300元;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赔偿原告许师学各项损失45080.18元;三、驳回原告许师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49元,减半收取2124.5元,由许师学负担324.5元,周强负担500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负担1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