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沛峰,王雯剑,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8民初5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8民初5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