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婧壹,王成龙,王国来,张建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龙、王国来:本院受理原告王婧壹诉被告王成龙、王国来、张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