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学权,李彦玲,宿仕娟,赵世军,唐志海,赵海龙,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104民初36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志海: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崔学权、李彦玲、宿仕娟、赵世军、唐志海、赵海龙(2021)辽104民初36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互联网直播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