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洪波,李艳辉,辛满山,纪波,张洪宇,王宝香,李存伟, 盘锦大洼县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辉:本院受理原告盘锦大洼县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波、李艳辉、辛满山、纪波、张洪宇、王宝香、李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