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洪波,李艳辉,辛满山,纪波,张洪宇,王宝香,李存伟, 盘锦大洼县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艳辉:本院受理原告盘锦大洼县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波、李艳辉、辛满山、纪波、张洪宇、王宝香、李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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