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敖国庆,刘艳君,敖国辉,林真玉,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104民初19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敖国庆、刘艳君:本院受理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国庆、刘艳君、敖国辉、林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110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