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敖国庆,刘艳君,敖国辉,林真玉,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1104民初198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内容
敖国庆、刘艳君:本院受理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国庆、刘艳君、敖国辉、林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110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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