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朴明君,陈帮钰,刘德仁,丁学春,赵恒生,刘兴旺,张贤达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1104民初325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兴旺、张贤达:本院受理原告朴明君、陈帮钰、刘德仁、丁学春、赵恒生起诉你们(2021)辽1104民初325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互联网直播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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