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秀武,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406民初95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秀武: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与被告王秀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2021)皖0406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王秀武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910.58元、利息(含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18452.6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合计11436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王秀武赔偿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负担2141元,王秀武负担2403元;公告费710元,由王秀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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