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福德,张平,张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5民初34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平(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于福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00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于福德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