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连华,王涛,杨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13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姿:本院受理原告金连华、王涛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1002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金连华、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金连华、王涛共同负担,应予退还原告49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金连华、王涛共同负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