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甲骥,姜艳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艳春:本院受理原告刘甲骥诉被告姜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