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甲骥,姜艳春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艳春:本院受理原告刘甲骥诉被告姜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