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晴,李明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明昌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韩晴诉被告李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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