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永杰,李昊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昊冀:本院受理原告侯永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