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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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洋: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