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项明,王慎玲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504执271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慎玲:本院受理项明申请执行王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504执2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