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万涛,赵秀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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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万涛、赵秀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34534.88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