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明利,李锐,景桂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隋明利诉你与景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