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鑫玲,张得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得胜:本院受理原告黄鑫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