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广银,金淑珍,孙见中,孙见心,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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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见心、孙见中:本院受理原告于广银、金淑珍与被告孙见中、孙见心、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卧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