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凤华,樊红艳,叶永庆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红艳、叶永庆:本院受理谢凤华诉樊红艳、叶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月13日上午9:00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