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开发区支行,程宝峰,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91民初21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宝峰:本院受理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程宝峰、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29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程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80 758.9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利息25 816.43元、罚息8 499.09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罚息);二、被告程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 726元;三、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197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程宝峰、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